关键词3 污染纠纷
企业排污须自证“清白”
【草案规定】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环境污染损害,受害人往往没有技术条件和能力举证,“排污者自证清白”这个规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杨立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很多污染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时,就因为因果关系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后来法院就驳回了,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很多人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用了德国的一个规则,叫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到一定程度时,就直接推定有因果关系。
这样推定了以后,排污的那一方说这个和我没有因果关系,那他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他要不能提出来,这个推定就成立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各国差不多在环境污染这一块都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新京报:排污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害的,还要赔,为什么呢?
杨立新:排污是符合标准的,这只是对社会的一般要求。但是你符合标准的排污也还是造成了对人家的损害。虽然你可以生产,但是你造成损害还是要赔偿的。这是对的,有利于保护老百姓利益。
关键词 4 医疗抢救
紧急抢救无需家属签字
【草案规定】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新京报:这个规定是不是受肖志军案的启发,在危重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属签字,医务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执行手术?
杨立新:这个和肖志军案有关系,但不完全是由于他那里开始的。原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这个条文就有。就是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抢救的必要,亟需抢救的时候其实也用不着什么批准,赶紧救人就行了。
即使医疗机构有轻微的过失都不算有过失,因为抢救人的生命要紧。这一部分写进去的时候,和肖志军的案子有关系。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条文里用的是“可以”两个字,就我们法律一般的含义,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杨立新:这种可以不一定像我们理解的那样说,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这个“可以”其实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已经规定了说你可以,如果不做,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如果今后法律通过后就这么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会不会引起不同的理解?
杨立新:我觉得如果说“应当”好像也不太敢说,说“可以”好像稍微好一点。要说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要拿出根据来,拿不出根据来就是应该做的。
关键词 5 车祸责任
租车出事故使用人担责
【草案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北京以前非本地户籍不能挂车牌的时候,产生了很多“背车族”,身上背几百辆车,后来出事了,很麻烦。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杨立新:现在做法不是很统一。这几年变化也比较大,头几年的时候,一般是要登记的车主承担责任,后来司法实践觉得这样好像是不太合理,就说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但是登记车主要把他绑进来,也要承担责任,也实行了一段。这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觉得,还是应该由实际车主来承担责任比较合适。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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