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到,它是对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通过侵权责任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的总结,并借鉴了各国侵权法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我作为研究了30年侵权法的专家,了解其中的不易。
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体系上完全继承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传统,作为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其基本功能就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侵害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以救济损害,回复权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纵观“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到,它是对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通过侵权责任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的总结。
《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作了规定,尽管其基本规则是正确的,但存在的漏洞较多,很多问题规定的不具体。例如,关于侵权行为致死受害人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关于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问题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断实践,法学理论研究也不断发展,这些成果都写进了草案中,使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根据,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接受“拒签事件”(肖志军不签字医院就不敢抢救造成李丽云死亡)的教训,草案规定了“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56条)。在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责任的时候,草案第五条规定,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先于国家的罚金、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责任。这些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好条文。
另一个方面,“侵权责任法草案”还广泛地借鉴了各国侵权法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首先,草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单独制定,成为一部单行法,作为将来民法典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扩展了侵权法的调整空间,而不是像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那样规定在债法之中。其次,在具体内容上,草案在坚持自己的实践经验的同时,更注重借鉴各国侵权法中好的具体规则,使我国侵权法融会了各国侵权法的优势。例如,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一个条文,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草案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使规则更加公平。
当然,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并不十分完美,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改进。例如,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基本规则的第2条不够明确,对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不够具体,对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规定的不够全面,一些具体的规则规定还不够合理、准确等。期待在草案的不断审议和修改中,不断得到完善,成为一部既具有人民性、又具有科学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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