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校受人身伤害怎么划分责任
2008年12月22日 23:5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幼儿、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将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现在独生子家庭越来越多,家长对孩子看得越来越重。但能不能让学校承担小孩在校的所有责任呢?有专家认为,这样也不合适,一些学校因害怕担责任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上,这对小孩的成长不利。
针对现行法律就此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按孩子的年龄,把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邹声文、杨维汉)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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