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考察门”事件虽然没能引起更大范围的丑闻调查,但总算还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下发“内部自律”文件。比如“出国考察门”事件主角之一的温州出台规定,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出国培训团组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12月21日《都市快报》);贵州要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后,要撰写心得体会和考察报告,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摘登,确保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学有所获(12月21日《新京报》)。
看完这样的“内部自律”文件,总感觉有点像小孩过家家。“公务活动应占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否意味着“三分之一的公款旅游”是被允许的?
这样的姿态性举动,公众实在没有兴趣,公众想看到的,是真诚的反腐决心和有效的制度完善。公务活动占多少比例、出访时间、团组人数这些细节性的规定,不是说毫无必要,但更重要的显然应该是:确保出国考察是必须的,是有价值的。如何确保?至少出国邀请不应该是花钱买来的吧?至少考察费用应该列入预算,经人大批准吧?至少审批出国考察需要有一套公开程序吧?至少已经批准的出国考察,应该先行向社会公示吧?……
与其公布官员心得体会和考察报告这样的官样文章,远不如直接公布出国考察的费用清单。如为培训,则详列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如为考察,则写明考察项目、外方陪同人员、时间地点。无论培训还是考察,均需外方和承接旅行社签字,然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尤其是应该制定明确的罚则,一旦发现违规出国考察,应该双倍返还所耗费的财政资金,并且依照贪污腐败严肃惩处。
我们不能漠视“出国考察成为一种官员福利”,同样不能容忍“出国考察成为一种无益浪费”。出国考察应该是真正意义上富有成效的出国考察,标准不应该是“公务活动占三分之二”或者“撰写心得体会和考察报告”之类的形式合格,而必须是确有需要和确有价值。前任审计长李金华说“损失浪费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腐败的出国考察与浪费的出国考察,对纳税人而言其实并没有多少区别。仅仅着眼于一些并不关键而且易于蒙混的形式约束,而不愿意真正对纳税人放开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遏制违规出国考察就是一句空话。(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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