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革新、朱广禄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济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原处长王革新贪污公款445万元、受贿166万余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处原主任科员朱广禄,因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王革新1994年3月至2000年5月任济南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副处长,2000年6月任经济建设处处长。朱广禄1995年底到济南市财政局工作,与王革新成为同事,2004年朱广禄到市国资委工作。在王革新的部分贪污、受贿行为中,朱广禄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被告人王革新利用主持经济建设处全面工作,以向平阴县财政局、济南市体育局、济南边防检查站拨付资金的名义,骗取公款计425万元。2005年,被告人王革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朱广禄等人,以向章丘市鑫源针织日化总汇拨付资金的名义,侵吞公款20万元,王革新实得10万元。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革新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定点维修事项上,为某汽配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牟取利益,为此,向黄某索要捷达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48万元)、人民币90万元、加币1.5万元;为济南某食品店、某粮油供应中心获取财政拨付资金提供帮助,向该食品店程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收受某粮油供应中心主任徐某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美元1000元、购物卡2万元。此外,王革新在向章丘市文祖镇、辛寨乡拨款过程中受贿20万元,朱广禄受贿4万元。
这样,被告人王革新个人或伙同被告人朱广禄贪污公款数额共计445万元,个人实得435万元;被告人朱广禄参与贪污公款24万元。被告人王革新个人或伙同被告人朱广禄受贿实得数额为166万余元,被告人朱广禄实得受贿数额为4万元。被告人王革新从2003年11月至2007年4月,将其贪污、受贿赃款共计288万元借贷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王革新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受贿犯罪大部分系索贿,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对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革新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广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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