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们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网络犯罪、地下钱庄、传销犯罪的定罪等;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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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们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网络犯罪、地下钱庄、传销犯罪的定罪等;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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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电 (孙宇挺 魏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十二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对传销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针对“地下钱庄”问题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情况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些常委会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李适时称,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相应修改,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李适时提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比较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李适时说,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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