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通报检察机关
2008年12月18日 09:0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与该省环保局、公安厅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该省各级检察、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交流与配合,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贵州省检察、环保、公安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业务交流工作,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办协作制度及联席会议制度。《意见》规定,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调查。此外,《意见》还要求,检察、环保、公安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移送查处破坏环境资源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进行检查。(记者周以明 通讯员杜树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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