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挑个称心如意的车号牌或是所谓的“特权号牌”,有人就借机寻租:帮你挂上你想挂的号牌,你就得给点好处表示一下。济南市公安局车管所技术科原副科长刘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挑选号牌提供帮助,收受财物30万余元。12月5日,刘勇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2月16日,上诉期限已过,刘勇没有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刘勇从1986年7月就到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作,在2002年5月至2008年3月间,他担任车管所技术科副科长,负责车辆、驾驶员管理网络及微机、车辆检测设备和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工作。今年3月27日,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滥用职权问题对刘勇进行调查时,刘勇主动供述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以家人的名义按月领业务提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姜某、王某等7人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309157.3元。
从2003年10月以来,济南市某贸易中心经理姜某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多次找刘勇为其挑选号牌提供帮助。刘勇也不是不求回报的,自2005年10月开始,他以妻子领取业务提成的名义,每月收受姜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起,每月涨到了2400元。这样,截至2008年2月,刘勇共收受姜某所送的人民币63600元。当然,在这期间,刘勇又多次为姜某挑选号牌提供了帮助。
2003年末以来,刘勇在山东某实业公司经理王某挑选号牌时,多次提供帮助。在2006年刘勇搬家时,收受了王某所送的厦华牌等离子电视机一台,价值8700元。
此后,类似的交易一再发生。刘勇先后为另外五人挑选号牌时多次提供帮助,收受某公司董事长杨某所送的富康轿车一辆(价值2.7万元);收受某咨询公司经理房某所送的银座购物卡3张(价值3000元)、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500元)、彩电1台(价值9900元)。后在妻子过生日时,又收受房某所送的千足金手镯一个(价值 4794.3元)。2006年,在孩子考取大学时,刘勇收受某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副所长颜某所送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内存人民币4000元),后又收取颜某所送的按摩椅一台(价值1.2万元),以及颜某以孩子压岁钱、朋友感谢费为名所送的现金3000元、超市购物卡2张(价值2000元)。
低价购买房产获“赠”地下室车位
2007年,刘勇在为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提供帮助后,向张某提出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并要求赠送地下室一间(价值59663元)、架空层的车位一个(价值7万元)。随后,刘勇以其子的名义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勇的辩护人认为,购房时要求赠送地下室和车位符合行业习惯,不应计入受贿总额。法庭认为,正是刘勇为张某挑选号牌提供了帮助,才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同时以“赠送”之名得到了地下室和车位。而且,该房地产公司向其他客户出售的商品房,能够获赠地下室与车位的购房价格明显高于刘勇的购房价格。因而对辩护人的此意见不予采纳。
2004年以来,刘勇还多次为某汽车修理厂经理吴某挑选号牌提供了帮助。2007年3月、8月,刘勇分别将一辆富康轿车(价值 2.7万元)、皇冠轿车(价值5000元)出售给吴某,并提出上述车款等自己买新车时再支付。2008年3月,刘勇购车时,安排吴某为其支付车款7万元。这样,刘勇实际非法收受吴某人民币3.8万元。
收受39万元购物卡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除了以上受贿事实外,刘勇还被检察院起诉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来,据刘勇交代,2005年下半年,他将非法收受的共计11万元的购物卡,兑换成现金后消费。2008年2月,他再次将非法收受的共计28万元的购物卡,兑换成现金。
对这 39万元的购物卡,刘勇的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法庭认为,刘勇非法收受39万元购物卡是事实,该款项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但该39万元并非以被告人家庭财产的总金额及合法收入作为参照,从而计算所得的差额部分。因此,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勇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勇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扣押的赃款、赃物、非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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