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行的做法,也许是将《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
12月16日《新京报》报道,教育部近日发布的《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指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抽样调查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教职工年均工资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低5198元和1948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落实。
1994年起施行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在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该规定被调整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尽管调整后显得更加务实,执行难度有所降低,但这两个规定的变化本身就值得玩味。
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第一,公务员工资几乎从没有低于教师,强调“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没有意义;第二,“公务员待遇”是一个现实标准,“教师待遇”则是一个需要努力的目标。于是,同样是涨工资,在一些地方,公务员可能先涨,教师比照公务员标准后涨,否则教师涨工资将无“标准”可言。
其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许是一个病句。笔者认为,一些地方的教师待遇低于公务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客观上决定了教师与公务员在待遇上的高下、先后之别,为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话语逻辑,构建全新的教师工资发放体系。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更可行的做法,也许是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
改变“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提法,建立起点较高、相对独立的教师工资发放体系,也许有助于教师的工资待遇获得刚性的法律保障,避免亦步亦趋看“公务员标准”行事,且始终比后者低半格、慢半拍的被动与尴尬。(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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