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海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指定管辖受理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法规处处长陈立华受贿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琼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立华任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负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用资金。期间,其先后多次收受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骄房地产公司、海南冶金矿山联合公司三家公司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02000元。
2006年,海南宁龙事业有限公司以瑞丰公寓项目名义向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为尽快办妥相关审批手续,该公司副总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陈立华,并于同年6月某日下午,在省财政厅办公大楼前送给陈立华4万元。
2006年下半年,海南天骄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郑某为尽快获得金泉大厦项目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通过陈立华的妻子陈某向陈立华行贿10000元。
同年,海口众鸿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接受海南冶金矿山联合公司委托,代为办理该公司拥有的矿冶大厦办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事项,史某负责具体事宜,后多次向陈立华催问申报进展情况。2006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陈立华以党校同学聚会活动的名义向史某索要赞助费12000元,数日后,史某悉数奉上。
2006年底至2007年年初(春节前),陈立华要去中央汇报有关海南省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史某再次送给陈立华4万元。同年6月底至7月初,矿冶大厦的专项资金落实到账,史某致电陈立华,约好在海秀路第一百货附近的建设银行见面,并送给陈立华10万元。至此,陈立华共收受贿赂款202000元。
案发后,陈立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经审理,琼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海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负责海南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海南冶金矿山联合公司等三个公司贿赂款人民币20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及时退还或上交,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立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162000元的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及时退还全部赃款,同时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立华所退赃款人民币20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 李域 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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