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三:是否涉嫌垄断?
●质疑:“版权使用费标准”违背交易自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回应:在使用费的收取上协会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律师质疑:
12月4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进的‘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反垄断执法。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行业协会的首例反垄断举报。
12月16日,董正伟告诉记者,两部门对他的举报,尚未作出回复。
在举报信中,董正伟称,两家协会统一规定“版权使用费标准”,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两协会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董正伟认为,不管卡拉OK使用费标准是谁统一制定的,这种违背市场合同交易自由的经营方式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协会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代表享有出价权,这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和必由途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是在国家版权主管机构与两大权利人组织经过长期市场调研,认真听取了权利人、全国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12元/日/包房的标准也仅是上限收费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其限制性也是针对著作权人的,而不是针对使用者的。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管理组织也均在此上限标准之下与使用者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来确定实际许可收费标准,从未强行以此标准收取,在使用费的收取上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根本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当前国内卡拉OK行业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垄断问题,而是该领域的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打着所谓价格“垄断”的旗号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做法,其客观结果无非是将继续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为侵权者拖延缴费寻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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