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二:能否替未授权的音乐著作权人维权?
●质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无权替他们向使用方收费
-回应:管理权利的来源有三种方式。在法定许可情形下,对未授权的著作权人,音著协仍承担收费并转付工作
音乐著作权人质疑:
对于音著协维权行动,不少音乐人表示“不知道有人在替我们维权”。
达坡玛吉,纳西族歌手,2008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原生态银奖”获得者,目前已经发行了两张个人专辑。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对于音著协替权利人收取背景音乐使用费一事并不知情。“如果这个事情是为维护音乐人的一些权利、利益,最起码维护我们的权益,应该是经过我们的授权,才能去做这个事情的。”
和达坡玛吉一样,云南省音乐制作企业,甚至管理着省内上千名音乐人的云南省音乐家协会,对收费也是一无所知。省音乐家协会副秘书长罗章斌对费用的监督及流向提出质疑。“收费之后,怎么体现谁在监督,收起来的费用怎么分成,作为音乐者本身,他的利益怎么体现,这中间存在很多问题。”
如果得到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替他们收费,没有问题。但对于达坡玛吉这样没有授权,甚至对此一无所知的音乐著作权人,音著协凭什么替他们维权?以他们名义收的钱,能到他们手里吗?
协会回应:
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音乐人都可以成为音著协的会员,音著协的会员只是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主要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曲作者等,歌手并不一定是歌曲的作者,因此非创作型的歌手一般不是协会会员,其权益内容也不是词曲版权。协会现有词曲会员5000余人。国人所喜爱的几乎所有主旋律作品的作者尽在其中。协会已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涵盖的作者上百万。
音著协管理权利的来源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会员授权,第二种是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的管理权,第三种途径是基于《著作权法》规定并经国家版权局授权,由音著协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在第三种情况下,即使有些权利人不是音著协的会员,协会仍然承担收费并转付的工作。例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录音法定许可情况。
在非法定许可的情况下,音著协仅依据会员授权或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发放许可并收费,例如背景音乐著作权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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