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法:彭真曾亲自拟定逮捕条件
1965年留校任教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参与并见证了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法的全过程,本次采访,他回顾了逮捕条件30年历史变迁。
1979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文革之后,彭真亲自修改、亲自拟定的一个条款,“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句话就是彭真提出来的,他的本意是要严格限制逮捕条件,不能再像文革那样,不讲规矩,不讲条件,恣意抓人。
改革开放翻开了新的时代篇章:国门打开,社会开放,经济发展,刑事犯罪也在不断攀升。1997刑诉法顺应历史潮流,将“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随后的1998年,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明确为同时具备三种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近年来,在人权入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对于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引起讨论。
30年来,每一次修改逮捕条件,都意味着我们对于强制措施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更进一步,尤其是在防止强制措施功能异化或实体化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
4、民商法:谁领衔起草了物权法
2008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从酝酿到出台,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这与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2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受托起草物权法。他领导的课题组其实早于1993年成立,这一年春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梁慧星的建议稿于1999年10月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见,并另外成立一个课题组,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
“两稿的内容其实差别不大。”梁慧星说。最大的分歧在于,梁稿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两类,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而王稿则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
梁慧星课题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回忆,讨论梁稿时,有人质疑,“不强调国家利益,那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王利明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也认为,从学术立场上,他赞成梁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较符合现实。“三分法”维持中国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分类,也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
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两稿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体例以梁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取王的“三分法”。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提出尽快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学者转向制定民法典;物权法已有“征求意见稿”,没有另外委托。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其中一编被首次提请审议。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编通过为宜”,暂时搁置,抓紧制定物权法。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物权法是否明确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大局已定”。
5、社会法:“黑砖窑”加速劳动合同法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在此前的起草过程中,征集各界意见19万余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才最终通过。
实际上,2004年起,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就已开始,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用人单位一方反对意见较大,对草案第二稿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5年、2006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高发,大量矿难事故发生后,许多矿主刻意隐瞒死亡人数,针对这些突发的事件,《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就特意加入了相应条款:要求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建立职工名册。
2007年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试用期、服务期以及就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上,各方面都没有妥协,讨论仍然激烈。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第四稿阶段后,一起突发事件加速它的出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情,这部法律可能还得讨论一段时间。”
2007年5月山西省一些地方存在“黑砖窑”的现象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根据黑砖窑事件存在的违法用工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增加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山西黑砖窑事件不仅使法律条文发生了修改,更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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