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志愿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呈现自发分散和无序状态
制定志愿服务法已成当务之急
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人们的目光再次投向汶川地震中,那一个个背着背包而来,匆匆而走,不留名的好心人,和北京奥运会期间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让各国友人体会了中国这个文明古国礼仪与风范的50万热心人,他们都有一个动听的名字———志愿者。200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志愿者们一个个美丽的身影深深地印在了国人的脑海中。
与此同时,司机未请假赴四川抗震一月遭公司辞退此类的报道让我们心酸,有专家指出,在这次突发性巨大地震灾难面前,由于我国志愿服务法等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志愿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呈现自发、分散和无序的状态。因此,制定一部志愿服务法已成当务之急。
现状:地方立法走在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地域差别与贫困差距的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环境污染、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国际犯罪和恐怖事件的威胁都迫切需要解决。
“应对这些新挑战,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种组织和每一个人的能动作用。这在客观上为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和现实的可能。”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说。
据团中央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93年底团中央发起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志愿服务已在全国范围开展15年,累计已有3.82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了超过78亿小时的志愿服务。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志愿者人数达到2946万。在我国高校,已建立起1910个志愿者协会。
田思源告诉记者,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2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上海、新疆已将志愿服务立法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计划,山西等地也已启动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1999年8月出台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则是我国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此举标志着广东青年志愿服务从此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轨道,并为全国青年志愿服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探索经验。
前不久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抢险救灾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在我国现有的志愿服务立法中尚属首次。
“但是由于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时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让人担忧的是,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将面临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志愿服务活动还存在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
志愿服务需单独立法
2004年,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报告,建议考虑推动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工作。
前不久,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将慈善志愿者单列一章加以规定,包括志愿服务的原则、志愿者的注册制度、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注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等。这一信息表明,志愿服务立法已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但是,慈善法规定志愿服务并不能替代国家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统一单独立法,而恰恰反映了国家统一单独立法的必要。
田思源分析,志愿服务并不限于“慈善”活动。如果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中的志愿服务,那么体育法就可以规定体育活动中的志愿服务,环境保护法就可以规定环保活动中的志愿服务。这样的立法思路只能导致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更加分散。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单独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应规范志愿服务合同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出台志愿服务相关法规,在这样一个过渡期,应该如何加强志愿者的权利保障?
对此,北京市给出了经验。记者了解到,在去年的国际志愿者日,《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协议时,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条例还规定了协议的主要内容。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连续3个月以上专职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5种情况下,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
田思源认为,在目前国家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除了依据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志愿者合法权利以外,还应该考虑在实践中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志愿服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志愿服务内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规定合同条款,这是目前保护志愿者权利的有效方式。(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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