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公务员考试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各地纷纷提高公开选拔干部竞争性等事例中清楚看到竞争性选拔的力量。但任何竞争都有可能发生蜕化,或者成为恶性竞争或者变成虚假竞争。这也是竞争性选拔在发展中屡遭批评和诟病的原因。竞争性选拔制度改革面临着四类制度性蜕化危险。
第一种是人才的无序竞争和浪费。由于就业压力、“官本位”传统等因素的存在,一些高学历的人才把奔波于各地“考官”看作自我发展的出路。几十个博士竞争一个县处级岗位并不鲜见。而一些地方也把从全国甚至海内公选干部作为扩大本地知名度的手段,目的不是延揽人才,而是增加媒体的曝光率。
第二种是考试型选手的出现。尽管公选的程序日益完善,但是考试成绩的好坏毕竟是决定性因素。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否是高考制度的延伸。考试型选手的增多也挫伤了当地有实践经验,但考试能力薄弱干部的积极性。
第三种是报考门槛设定的尴尬。设定资格条件是为了明确具体岗位的要求,但是许多公选岗位是政治性岗位,并不需要某种专门的技能。年龄、学历、任职时间、甚至海外经历等条件的设定,尽管明确了选拔的方向,但也在干部队伍中产生了误导,并关闭了一些有能力干部发展的可能。
第四种是拉关系竞争。关系型社会导致竞争性选拔通过扩大推荐团体、增加候选人数量限制了关系的影响,但是拉关系竞争依然存在。手机短信扮演了匿名掮客的作用。因此,有许多通过考试并且优势明显的候选人依然会寻求各种关系来对决策者施加压力。(杨雪冬)
(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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