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1日,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的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0死9伤。被捕前任龙岗区坑梓消防中队防火分队队长的黄武云一审被判处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昨日,该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宣判,据律师透露,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未检查就签“同意”
2000年至2004年12月,黄武云任坪地街道消防中队防火分队队长。一审时检方称,2004年7月6日,劳杰毅(另案处理)假冒“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名义,与洋华厂负责人梁天福(另案处理)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劳以人民币15万元承接洋华厂的消防工程。劳杰毅签订合同后,并未进行消防施工,便将洋华厂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交给其儿子劳业恒(另案处理),要求办理相关审验手续。
同年7月8日,劳业恒为办此审验手续,在明知洋华厂未进行消防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中“检查意见”栏和“验收意见”栏审批栏以及《消防监督记录表》中签名并填写同意认可意见后,告知黄武云和防火监督员王锋(另案处理)这是其父的工程,并让黄、王分别签字。黄碍于情面,在未对该厂进行消防检查的前提下,签名确认该工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帮其出具《消防检查意见书》,结论为该场所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开业。最终,致使洋华厂顺利通过了所谓的“消防检查和验收”,向工商部门申领了特营证开业。
一审判定免于刑罚
据了解,洋华厂厂房总面积约2700平方米,员工超过700人,起火时有230名工人在厂生产经营。
检方称,黄武云作为坪地防火分队队长,明知洋华厂未进行消防检查的情况下,出具内容不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明知洋华厂在不具备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开业,却再未组织到洋华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该厂一直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该厂员工亦未经过任何消防知识培训,没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致使“2·11”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8.15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黄武云犯玩忽职守罪,但认为主观上黄碍于同事和上级领导的情面违规签署意见不合法,但其并无重大恶意,客观上其玩忽职守行为作为造成本案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起着间接、轻微的作用。况且洋华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全可能在黄武云调离坪地以后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予以排除。黄的行为引起的作用是偶然的,综合上述因素,因此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记者/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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