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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破获6亿特大金融诈骗案 凸现银行监管漏洞

2008年12月10日 11:19 来源:大众日报 发表评论

  今年9月 24日, 13 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 12 年到 3 年有期徒刑。至此,由济南警方破获的“12·12”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尘埃落定。从这一系列涉及多家银行、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可以看到长期存在于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

  一起诈骗案牵出“活爬”串案

  2006年 12月10 日,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山东某计算机公司报案称,该公司通过资金中介人田某某和赵某某,于2006年9月 21日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文东支行,同年10月9日,该公司与银行打对账单时,发现200万元存款在存入当天即被转走。12月 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9月2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谎称帮助其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山东某计算机公司在该行存款。犯罪嫌疑人、该银行工作人员霍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偷出存款企业开户时的预留印鉴,再由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比照刻出假章,并以存款企业名义冒领空白支票,然后将存款转入急需资金使用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账户,最后四人将200万元私分。2007年2月6日,济南警方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这种让存款人误认为钱存在银行,实际上却将存款挪作他用的诈骗手段称为“活爬”,即“活期爬账”。随着该案的破获,一系列涉案金额分别达2000 万、500 万、5000万元的票据诈骗案件,也被警方一一识破。

  参与破案的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民警褚洪泉告诉记者,在这种“活爬”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机构的信用以及高额利息做诱饵,诱骗企业或个人到银行存款。若存款人为企业,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偷出企业预留印鉴伪造票据实施诈骗;对于个人存款,犯罪嫌疑人则在为客户办理存折的同时,偷办信用卡挂于该账号之下,冒用他人信用卡再实施诈骗。由于作案手法隐蔽,金融机构和存款人在短时间内都难以察觉。

  “克隆”假票案浮出水面

  警方在追查本案 200万元资金流向时,一批票面总金额达6亿元的伪造承兑汇票案,也逐渐浮出水面。

  2006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用其诈骗所得的132万元作为高息,借得济南某汽车公司2000万元,从某银行槐荫支行开出票面金额分别为900万、600万、500万的全额承兑汇票,随后又将此2000万承兑汇票交给济南某汽车公司用作还款。

  此 2000 万元承兑汇票的“克隆”票随即在市面上出现。2006年12 月,兰州警方抓获持票面金额分别为 500万、 600 万假承兑汇票的犯罪嫌疑人 4 人,此克隆票与赵某某办理承兑时内容、字体均一致,很难辨别真伪。2007年初,另一批由赵某某开出的承兑汇票也出现克隆票,并在淄博成功诈骗400万元。这两起克隆票的出现,都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现市面上已有总金额6亿元的承兑汇票克隆票出现,全国各地 20 余家金融单位来函查询承兑汇票的真伪,给金融秩序、资信安全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监管薄弱留下交易漏洞

  贪图小便宜、受“高息”诱惑,是这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共同特点;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交易漏洞频出,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一系列“活爬”案中,均有意志薄弱、法制观念淡薄的银行职员被拉下水合伙作案,霍某某就是一例。加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与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成为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环节。

  案件发生后,济南警方立即向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中就包括“恢复结算证制度”。据了解,银行目前主要采用“印章折角”的方式辨别开户企业的真伪,即将支票上的单位公章与预留印鉴通过折角方式进行比对。然而通过激光手段伪造的印章,仅通过折角方式基本无法发现差别,这就为犯罪预留了极大空间。

  警方办案人员建议,银行应恢复原来的结算证制度,通过比对结算证上的内容辨别真伪。虽然该制度有可能加大金融机构工作量,但资信安全将得到极大提升。如何加强对要害岗位、薄弱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填补交易漏洞,这一系列案件也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资金中介陷入“灰色地带”

  对于资金中介这一边缘行业的监管真空,也随着这一系列金融诈骗案件的破获而暴露出来。

  该系列案件中,已被判刑的资金中介宋某,曾自称为资金圈里的“鼻祖”。他们一方面通过为银行吸拉存款,另一方面替企业或个人寻找渠道办理借贷,从中赚取高额回报。警方表示,资金中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间融资的客观需要,其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法;而就目前破获的各类金融诈骗案件来看,资金中介已经成为犯罪链条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中介行业加以规范,对其从业人员资格或操作规程亦无规制,监督管理更是一片空白。资金中介作为新近出现的行业,正在陷入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亟待立法与规范。 (黄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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