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纪委对“23人赴美培训团”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对市委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该团的正副团长,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理。此前,与“温州培训团”一起被曝光的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已被江西省纪委认定为“一起典型的变相公费旅游的违纪案件”,3名负有责任的官员受到免职或停职处分。
根据某网友在网络上公布的公务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11人13天花费35万元,“温州培训团”23人21天花费65万元。“出国考察门”中部分公职人员利用权力用公款游山玩水、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都不可能以儆效尤。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公务考察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实质上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浪费公款用于个人旅游,虽然没有直接装进自己腰包,但这样的行为在对公款侵占与耗费方面,与其他贪污手段并无二致。有人认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这样的观点很难说通。近年来,“两高”相继发布了查处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的范围由传统的“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接受“游贿”而被定罪处罚已经没有争议。单从刑罚平衡的角度来看,贪污罪的对象也应当相应扩大。
今年8月,媒体曾报道这样一则消息,台湾台东“县长”邝丽贞因率团离台出境考察,包括她本人在内的15名县府成员均被列为贪污被告。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经“承办检察官”初步调查,他们在考察期间,前7天属观光行程,后3天才有拜访“驻外代表处”等行程。这说明,把公款旅游纳入贪污犯罪的范畴定罪处罚,不仅在理论上有依据,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麦康森曾在去年“两会”上称,至少有1/4的公费出国成了名副其实的旅游,而不是考察。“公费旅游”愈演愈烈,其危害无疑十分严重,对这种现象不该再继续“温柔”下去了!(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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