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打这个官司很有意义。”11月28日,一见面,陈振旺就很兴奋地对记者说,“虽然诉讼标的只有490元,但如果我打赢了这个官司,不仅会引起连锁反应,也会断了交警的财路。”
今年30出头的陈振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在县人武部工作,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因为一次轻微的交通事故,开始与交警“较真”,并打起了马拉松官司,由开始的“个人愤怒”到“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我打这个官司,没有个人利益,已经演变为一场公益诉讼”。
“交通事故,我没有违章,是被害人,车停了一晚上,就收了490元,这不是明火执仗抢钱吗?”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施救,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应该收费。只有违章停车,将车拖走,才可以收费。”
让陈振旺感到惊讶的是,“许多人像我一样,对交通事故施救收费愤愤不平,但他们不可能聘请律师来打这个官司,代价太大了。许多人对我说,你打赢了官司,我们也打。”
“我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但法院就是不让我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打民事官司,法院说是行政行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说是民事行为。”陈振旺双手一摆,显得非常无奈,“直到现在,法院一直没有对我提出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记者看到了温州市两级法院的四份裁定书,其中两份民事裁定,两份行政裁定,对陈振旺的起诉,不是“驳回起诉”,就是“不予受理”。
法律没有规定扣车费用由谁负担
去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初十,在离县城七八公里的地方,陈振旺的老婆倪小聪开车,带一家三口回县城。
“晚上8点多钟,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生剐蹭,我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对方不同意,我就打电话报警。”陈振旺介绍说,“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林维敏带领一协警出警,现场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赔偿1000元,林维敏说,调解不成,要扣车,我说可以,林维敏就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
陈振旺一见林维敏叫施救公司,心里咯噔一下,马上反应过来,“我们的车子都能开,就不用施救公司来了,我们自己开走。对方也向林维敏提出同样的要求,自己将车子开走。但林维敏很坚定地说,事故车,不管能开不能开,都得拖。”
过了一会儿,一辆闪着警灯的施救车到了现场,把两辆车拖走了。
第二天中午,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给陈振旺打电话,让他到二中队领取放车通知单。
陈振旺拿着放车通知单,到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车的时候,被告知,须交纳490元后方能取车。记者在这个收费发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费450元,停车费40元。
“对方赔偿了我1000元,也被收取了490元施救费。大家都感觉非常窝火。”陈振旺说,“我就向平阳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490元施救费,并确认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
陈振旺认为,警车施救不能收费。交警大队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强行拖至公司的停车场,实质是交警为了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但交警却变相委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费。
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答辩说,“我们与施救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对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事实。”
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施救公司答辩称,“公司与交巡警大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员粗心、结算失误,将应收262元错误计算为490元,应返还228元给陈振旺。”
“是交警叫施救公司来拖车的,真要收钱,也应当问交警要。因为不是我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的,如果我的车在半路上坏了,我打电话让施救公司来施救,我才应当支付施救费。现在是交警委托施救公司过来施救,而且开来的施救车是一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应该收费。“即使车子坏了,不能开了,施救也不能收费。因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扣车费用方面的规定,但行政行为需要的费用由财政负担,是一条基本原则。”
“我们公司共有两辆施救车,产权是我们的。企业的车辆,不能挂警灯。但我们挂了一辆,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时候开车方便,节省路上的时间。”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说,“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大队。”
去年6月25日,平阳县公安局经过复议后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定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施救公司的收费行为与交巡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温州中院: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
在行政复议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我开始是打民事官司,当时只想把钱要回来,并没有与公安‘作对’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陈振旺向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救公司、交巡警大队“两被告”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陈振旺的理由是,“交巡警大队在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委托施救公司采取不适当的拖车方式扣留车辆,又将其依法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却转嫁给原告。”
但平阳县法院对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巡警大队返还施救费和停车费,属于涉及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对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陈振旺认为,这样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怎么能“不予受理”?交警部门同时兼具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其通过内部运作,故意规避法律,并取得不当利益。
陈振旺上诉后,“温州市中院的审判长打电话,问我能否调解。我不同意调解,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去年6月1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说,“施救费系该车被强制扣留的行政行为所致,故要求返还该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1月28日,记者到温州市中院采访,审判长通过中院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没有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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