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者可越级晋升
2008年12月08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8日电 今日由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规定指出,公务员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规定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规定要求,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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