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限行措施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个层面不同的反响和争论,其中尤以财产权为由而持反对意见者的声音最为强烈,最有吸引力。普遍的评论认为,这种现象让人欣慰于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且慢!且慢得出结论。得出结论之前我们尚需追问这样一些问题:在交通限行措施中是否仅仅涉及财产权?政府的行为是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限制权利的行为?
交通限行措施是奥运会及残奥会特定时期限行措施的一个延续。之所以出现这一延续,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声音,那就是希望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蓝天白云能多在北京驻留几天,希望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交通畅行能继续下去,也让北京人享受一下生活的从容和心灵的平静。这一强烈的声音该怎样解读?其实其中所表达的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一样,也是一种权利的诉求,是每一个普通的公民希望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的权利要求,无论是空气环境还是交通环境,都是“公民生存权”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在政府做出是否常态化交通限行措施的选择时,其面对的并非是否限制财产权的问题,而是面对财产权与生存权这对权利的冲突问题。因此,仅以财产权为由提出批判的意见未免偏颇。
如果说政府的交通限行措施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那么政府允许车辆运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相关规定则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不要仅仅以为“限制”是一种侵犯,其实“容许”也可能是一种侵犯,只不过前者是直接的,后者是间接的,前者更容易为人所识别,后者则需要深入的分析才能为人所识别。因此,以前者为由提出保护权利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而以后者为由提出权利保护则需要冷静的理性分析。政府允许车辆运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时,如果不会影响到其他公民,则这种允许行为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正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给其他无车的公民带来了影响,这才导致了社会对是否应当限行的关注和争论。对于无车的公民而言,他们在政府的允许行为中并没有获得任何直接利益,却要承担汽车尾气造成空气质量下降所导致的空气环境恶化的后果,要承担被允许行驶的汽车过多占用公共交通道路所带来的交通环境恶化的后果。这意味着,政府的允许行为本身包含了侵犯公民生存权的问题,所以,这种允许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对于政府允许车辆运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相关规定,公民未从生存权的角度提出质疑和挑战,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生存权不存在。之所以政府的允许行为未被挑战,其原因在于,公民生存环境权的诉求中的公民是分散的个体,在缺乏利益代表机制的情况下,很难把这种分散的要求转化为一种权利上的诉求;并且环境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释放过程,它并不具有直接的立竿见影的危害后果,因此,公民也缺乏直接的动力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转化一种权利上的诉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政府制定交通限行措施时,其行为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限制权利的行为,而是一种解决权利冲突的行为。因此,政府面临着公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的冲突,其核心的实体问题是政府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解决这二者的冲突。当财产权与生存权发生冲突,探询何种权利具有优先性时,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理论思路。
(作者:沈国琴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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