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哥哥没拿“被关照人”一分钱被判刑,平民弟弟“名正言顺”拿了钱也被判刑。浙江省新昌县原水利水电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王美忠的弟弟王维忠,近日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日,身为哥哥的王美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王维忠作为“特定关系人”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这是绍兴市在“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后宣判的首个案例。
今年40岁的王维忠是新昌县原水利水电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王美忠的亲弟弟,患有严重疾病,因为长期需要服药,家庭十分困难。为帮助亲兄弟摆脱困境,时任上三高速新昌段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的王美忠,想到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兄弟致富的念头。1999年下半年,他动用权力帮助新昌县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承接了上三高速近1000万元的路面工程。但王美忠与陈某约定,由其弟弟王维忠经手拿走工程款的2%“好处费”。为避人耳目,王美忠让弟弟到陈某处做工程,以便“名正言顺”地拿取好处费。2000年,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王维忠从陈某公司收受了173654元钱。
2002年下半年,应陈某的要求,王美忠利用担任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出面帮陈某打招呼,致使他分包到了七星大桥及七星路的绿化工程,同时要求陈继续“关照”其弟弟。在工程完工后,王维忠以花木款的名义,于2005年和2006年分两次从陈某手里收取“好处费”60000元。
王美忠自认为,“如果我违反规定,打招呼为别人拿工程,然后自己拿钱,那就是犯罪,而我弟弟生活困难,我这样帮他一下,钱由弟弟出面拿走,自己最多算个违纪,没关系的。”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让王美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王维忠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23365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维忠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但两被告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还赃款,悔罪认罪态度好。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美忠有期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王维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陈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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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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