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广东“开门立法”都走在了全国前列,立法听证、网络公开等措施让立法大门向普通百姓打开。为了从源头上规范立法,省人大常委会于前不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试行草案)》,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立法论证”的明确提出。
规定要求,“立法论证”要重点论证:为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昨天进行的首次“立法论证”,展示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顾问的专业水平,也让我们看到了广东为规避部门利益法制化所做的努力。
“这项条例广东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建议不予立法!”“立法并非行政部门说立就一定要立,说增加执法权限就一定要增加。”……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2012)暨2009年立法计划项目论证会在广州举行,这意味着广东科学立法又出“新招”!会上,参与论证的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常委会工作人员与提请法规立项的政府部门激辩一堂,他们针对2009年的立法计划和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项目逐条讨论,综合多方意见,论证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及相关制度安排的科学性等重要问题。
首次立法论证商讨40余拟立法项目可行性
昨天进行的首次“立法论证”,论证人员与提请立法立项的相关政府部门一起,深入分析40多个拟立法项目的可行性,从而确定这些立法项目的“上”与“下”。论证现场充满了“论”的味道,尤其是针对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立法,论证人员“毫不客气”,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所在。
经过一天的论证,针对社会领域和经济资源环境领域的立法计划和规划项目,主要出现了以下四种结果:不具备立法条件或不适合立法的,建议先搞规章;同一方面的几项立法建议合并;具备立法条件的,同意立法,即使缺乏上位法,也建议先行立法;立法可行性不强,起草部门主动“退出竞争”。
“不合适的就要改,能整合的法律法规就想办法整合,现在提出的立法计划和规划项目太多了,要筛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树立全局观念,而不是仅仅从部门角度和利益出发,“搞立法项目论证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
立法条件不成熟建议先出台政府规章
省发改委提出的立法规划项目《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稽查条例》在论证会上遭到了不少论证人员的反对。省发改委称,该条例旨在加强对省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效益等进行稽查。
但代表们则认为当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例如,“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是否能作为一个立法主体?或者未来的执法主体?只有首先要确定了执法主体,才能立法。”
因此,论证人员建议该条例不予立法,而是先出台政府规章。
同方向立法建议合并
省残联共向省人大提出了3项法规的修改或立项,包括广东省学龄前残疾儿童保护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保障残疾人尤其是学龄前残疾儿童权益的必要性我们都清楚,但立法要考虑到内容的具体和可操作性。”论证人员认为,如果三个法规都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还不如搞一个实实在在的法规,增强条例的操作性。而且,这三项法规都是关于一个大方面的,建议将三个合并成两个或者一个。
即使上位法缺乏建议勇于突破先行立法
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一系列涉及民生的立法论证项目,论证人员们给予了特别关注。省农业厅根据广东省存在生猪“猪肉精”和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高的问题,提出要新制定《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得到了论证人员的全数赞成。
论证人员表示,这些法律法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立法条件比较成熟,虽然有的缺乏上位法,有的是上位法没有修改,但广东可以先行立法,勇于突破。
条件不成熟提出单位自觉退出
省发改委提出制定《广东省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但经过认真研究,省发改委认为目前将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地方立法难度太大,而且也没有上位法参照,因此决定退出“竞争”。“本来想一步到位,现在决定先搞规章。” (记者 徐林 杨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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