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方面近日抛出的《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以“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的旗号列出了有关“名符其实自治”的各项条款,其中涉及“宗教”一条,有很大的迷惑性。
“建议”中说,“我们虽然认同政教制度的分离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实践。”又说,“以国际标准去阐释的话,信仰和实践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范围内,这些自由包括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因此,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
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宪法》外,在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教与不信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款。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即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自由,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是个人私事,是自由的,但宗教活动因为会涉及社会空间和他人,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一个国家概莫能外。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于2004年制定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0余处,僧尼4.6万多人,其中包括清真寺4座,天主教堂1座,各宗教和睦相处,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没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达赖方面要求的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宗教自由”,要按照“宗教传统”、“宗教制度”来管理寺庙、招收僧尼,也就是要恢复西藏民主改革以前,在达赖领导下的那种“宗教至上”的局面。当时西藏有2676座寺庙,僧尼总数12万,约占西藏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寺庙控制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社会生产资料,与贵族、官僚一起构成统治社会的“三大领主”。但结果只是给社会发展带来了阻碍,没有产生任何好处。据《西藏志》记载,清乾隆二年(即1737年七世达赖喇嘛时期)理藩院的一份材料说西藏当时共有人口130余万。但到200多年后的1951年人口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到了100万。经济后果更是严重,到1951年西藏还停留在封建农奴制社会,没有任何现代工业和教育,社会发展极其落后,包括当时到过西藏的很多西方学者都有客观的描述。如果现在还要恢复到僧尼占人口比例的十分之一,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境况,简单算来,按西藏人口2007年底的283万计算,要有28万出家,28万僧尼不但不参加劳动生产,而且他们的所有吃穿用度都要俗人来供养,俗人既要生产还要上养老下养小,肯定是供养不起的。达赖方面口口声声说“国际标准”,现在还有哪一个国家让任何年龄段的人当僧尼供养起来。
社会要发展,教育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还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第五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如果按照达赖方面提出的“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来办的话,首先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目前,信教群众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藏佛佛教信众家中,几乎都设有经堂或佛龛。他们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请僧侣到家里来诵经或者做法事。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众达百万人次以上。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信教群众悬挂的经幡,以及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在大昭寺等寺院内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这些情况都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达赖方面否定西藏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事实,进而打着所谓“国际标准”的幌子要求修改宪法,彻底暴露了其妄图恢复西藏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体制的本质。(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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