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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水利局长自首受贿十多万 退赃后判缓刑

2008年12月03日 11:27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原广州市花都区水利局局长钟天荣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收受水利工程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7000元、港币8000元。2007年他向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钟天荣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到2000年期间,钟天荣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水利局局长、主管花都区水利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发包花都区新街河大陵段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广州市流溪河防洪整治第一期工程新机场C段堤围加固工程、花都区流溪河花干渠整治工程、花都区新街河缺口段堤围整治工程、花都区芙蓉嶂水库东西干渠整治工程、花都区水电局办公综合楼工程等项目工程中,分别收受承建上述工程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7000元、港币8000元,其中收受黄某的现金人民币119000元、港币8000元,收受黄某毅人民币8000元,收受徐某人民币20000元,收受侯某池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另查明,2007年6月15日,钟天荣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日对其立案侦查。案发后,钟天荣还向检察机关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钟天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7万元、港币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但鉴于钟天荣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天荣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荔法宣)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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