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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适当延长处级以上女干部工作年限

2008年12月03日 04:3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本报讯 (记者吴狄)从昨天开始到12月22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民意。其中规定,女职工可明确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针对男女退休不同龄的状况,则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

  在该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北京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文化和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6个方面。并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同时明确规定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执法主体,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后改称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接受投诉的各级妇儿工委、妇联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通过大众媒介揭露批评的权利。

  送审稿中,还增加了对一些现行“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新形式的法律责任,如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再婚妇女财产权益的、歧视生育女婴或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等,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媒体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新规定。

  - 解读

  人身权益方面:女性劳动者和女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条款。单位未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产权益方面: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同财产及其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保障城乡适龄妇女两年之内至少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女职工的妇科常见病普查的责任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经费;没有单位的妇女由政府安排实施妇女病普查,其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承担,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

  政治权利方面: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5%,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机构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针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离婚时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女性或者有残疾或者重疾的女方,男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离婚时,女方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居所或者暂时的居所,或者给予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资助。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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