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立即开展清理工作,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八一”是我军军旗、军徽图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八一”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有标志和群体象征。然而,多年来,社会上不少企业、商家以“八一”作名称,并在广告、商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滥用“八一”、“国防”、“军供”、“军品”等涉军字样,对社会公众造成误解误导,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和形象。对此,本报记者在军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了调查采访。
招牌花样百出
点开互联网上的百度搜索,键入“八一宾馆”进行搜索,结果出人意料:至少17个省会城市拥有同名同姓的“八一宾馆”,在其他中小城市,“八一宾馆”更是多如牛毛,数不胜数。
在成都市某部队营区附近,记者在200米左右的街道上看到,打着“军品”、“军需”、“军供”招牌的个体商店就有9家,多数是销售所谓“军用”服装、鞋帽、徽章和带有军队标识的飞机舰船模型、子弹壳工艺品、手表等。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仅名称带有“八一”字样的企业就多达1300余家,分布于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产业等许多行业。其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中小型国有、私营、合资企业。
除“八一”外,使用“国防”、“军需”、“军供”、“军品”、“军用”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也不在少数。在百度搜索将这些字样和“公司”配对搜索,得出的结果更是难以计数,花样百出。例如,“河北省国防建筑公司”、“广东省国防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陆军家具公司”、“南宁市空军饮料厂”、“徐州军供物资供销公司”、“上海军用用品有限公司”,凡此等等,不胜枚举。
“八一”被迫蒙羞
一些地方的企业、商家使用“八一”名称和军队标识,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不容低估。
首先,直接损害军队的声誉和军人形象。在107国道河南某路段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为过往司机提供饮食服务的“路边店”中,有一家“八一大酒店”尤其引人注目。每当夜晚时分,几个浓妆艳抹的女青年站在“八一”招牌下拉扯司机、乘客,举止轻浮、语言暧昧,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使“八一”蒙羞。
其次,导致社会公众对军队产生误解。一些商家高挂着“八一”招牌招揽生意,使不知内情的人们产生诸多误解:这些商家是否有部队背景?是否意味着跟他们做生意可以更放心、更可靠?还有不少人向记者打听,是不是部队又恢复经商了?
1998年以来,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已经不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只保留了少量装备维修等保障性企业。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即使是这部分企业,也不得以部队名义或“八一”等军队标识作广告宣传,到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严禁使用“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的字样。因此,当前各类经营性企业使用“八一”名称的,实际上都与军队和武警部队没有任何产权或经济利益上的关联。
再次,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们崇敬军人、信赖军队的心理,拿军队的形象为自己贴金,盗用“八一”招牌制造“卖点”,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甚者,干起诈骗钱财的罪恶勾当。近年来查获的大量假军车、假军校、假军医、假军企等刑事犯罪案件中,多数受害人就是被犯罪分子打出的军队背景所蒙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整治有法可依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八一”等涉军字样、标识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原则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务院1991年7月批准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军字样,以及在其商标、广告中使用军队标识,显然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其实,早在199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后勤部就联合下发过《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严禁在民用商品上印刷、刻制、铸造军旗、军(警)徽、八一、勋章等军用标志物”,“沿街店铺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品’及类似招牌”。
该通知下发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部分地方,清理工作并不彻底,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继续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再次发出通知,进一步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
除弊任重道远
要彻底根除违法使用“八一”等涉军字样的现象,除了加大清理规范力度,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制定了规范军队标志使用范围、打击违法使用行为的专门法律。相比之下,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更多的是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发文件实施管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改,进一步明确禁止企业、商家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和代号以及“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作企业名称、商业广告和商标;并明确违反这些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完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维护“八一”的神圣形象。此外,军队有关部门需要增强维权意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的规定,对损害军队或者军人形象的行为,“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与有关部门交涉查处”。对企业名称使用涉军字样,以及企业在招牌、广告、商标使用等方面冒用部队名义的,军队有关部门发现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其依法查处。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案件,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还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坚决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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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
(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
(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本报记者 欧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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