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禁涨公务员津贴
2008年12月01日 14:33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以前拖欠的教师工资还不按时全部发放,那这些市县以后将不得用财政的钱新建办公大楼、宾馆和招待所,也不能建城市广场。
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欠发教师工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最迟要于2009年教师节前全部补发到人;欠发工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最迟要于2011年教师节前全部补发到人,2008、2009两年清欠任务要完成过半。
通知说,目前,由于部分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拖欠教师工资的历史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省政府要求,拖欠的教师工资,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含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以前,年度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也要算入拖欠工资范围。
省财政对各地拖欠的教师工资不给补助资金,有欠工资的县(市、区)要自行想办法解决,也可以从2008年省补助的奖补资金、超收财力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发给教师。从2009年起,将拖欠的教师工资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于没有完成教师工资清欠任务的县(市、区),省政府规定,暂时不准实行公务员津补贴第二步改革,也不得用财政资金新建政府办公楼、宾馆、招待所等,不得兴建城市广场等大型公用设施,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零增长。
省政府明确,各级政府必须把中小学教师工资清欠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每年还要进行考核。如果教师工资历史拖欠完成的情况不好,在省财政分配以奖代补资金时可能少拿。(河南商报 记者 郭富收)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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