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归责原则多元化
在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的官员在“归责原则”上普遍达成了共识,认为“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可能会影响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效果,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这个原则或增加其它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高家伟指出,现今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太关注于个人违法的追究和惩戒,对受害人的赔偿却关注不够。同时,由于追偿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国家赔偿法正在变成“责任追究法”。
实际上,按照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应该从违法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向公平服务性责任转变。
比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点明了“违法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其中使用到的“违法”字眼广为与会专家所诟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指出,这样的措词会在实践中造成较大的副作用,“有些国家机关愿意赔钱,但不愿意戴‘违法’的帽子”。就此条款来看,建议将“违法”两字去掉,同时将其改为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去掉“违法归责原则”。
这样,原条款就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给公民、法人和其它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适用本法损害赔偿的规定。”
“违法”的措词也出现在其它一些条款中,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处处长张越建议将这些也并入考虑修改的地方。
在刑事赔偿方面,修订草案第21条中提到:“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提议将此条款中的两个“错误”直接删掉,他认为“错误”容易形成道义上的一种谴责,可以直接在赔偿范围中写上“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拘留或者实施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庭、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指出,之所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赔偿,是因为“错误责任追究”的结果,“我认为还是要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既要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好实行结果归罪原则”。
赔偿程序范围标准尚需考量
法律实务界将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用“一高一低、一宽一窄”来形容:申赔门槛高、赔偿数额低、法官裁量权宽、赔偿范围窄。
此次的修订草案虽然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改进,但是诸多的专家学者仍然觉得修订草案“还不够积极”、“步子还不够大”。
比如,虽然修订草案增加了“增加收讫回执的制度”,但是在执行中却可能由于需要加盖机关单位的印章而执行困难。
在操作方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建议国家为此成立专门的基金,并且保证费用不断增加,使国家赔偿基金良好运作。
实际上,还有一个并没有被国家赔偿法注意到的角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提到,这个角落是社会自治的领域,比如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各种行业组织和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不完全适用于私法、行政法、公法调整的范围,如果国家赔偿制度不归纳此领域,“四不管的话,问题会很多”。(记者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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