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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媒体析"袭警"案频发:政府部门不能公器私用

2008年11月30日 09:3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遇围攻殴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趋势。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袭警案件14件31人,其中2006年受理4案8人,2007年受理5案12人,2008年上半年受理4案11人。经审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5人,不捕6人。

  一、袭警案件的特点

  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干警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查缉违法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袭警的主要手段为:围攻、谩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伤害公安民警等。从近年案发的情况看,袭警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我院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有9件26人为群体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占受案总数的64.2%。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威胁谩骂逐步发展为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在查处聚众赌博时遭暴力抗法比较突出。在受理的14件31人袭警案件中,在查处聚众赌博活动时遭暴力抗法的6件15人,占受理总数的43%。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社会矛盾积聚,警察处于风口浪尖。暴力袭警案频发,无疑说明了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不法之徒不顾法纪,肆意践踏社会正义。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时常与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因而易成为不法之徒袭击的对象。公安民警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二是个别警察素质低下,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或不规范,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趾高气扬,甚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以权代法,更有甚者见利忘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无形中将自身推向了社会公众的对立面,尽管这只是极少数,却严重玷污了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影响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也有部分警察业务能力、查缉战术能力差,执法不坚决、患得患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

  三是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过于苛求,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公安机关为了树立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如有违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以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出错会受到处罚,为降低风险,而放弃使用警械。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加之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四是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装备不全无法自卫。一些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个别派出所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组织有效力量对付,特别是抓捕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遇到暴力抗拒明显力不从心。加之基层民警必要的防护性装备配备不齐,给正常执法带来一定的限制。

  五是某些公民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暴力袭警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基本了解,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违背自己意愿,双方发生摩擦,就会逞一时之勇,置法律于脑后,暴力抗拒。

  三、预防袭警案件发生的对策

  针对袭警案件多发的原因,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袭警案件的发生。

  一是强化培训,提高干警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警政治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提高公安干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严格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意识,强化培训,提高警察的缉战水平,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能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服暴力抗法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二是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促使警民和谐。针对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应主动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特殊照顾,使基层派出所自身有能力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再者政府部门要在突出警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上作出表率,不能公器私用,更不能一遇事就戒备森严,给群众一种镇压之势,人为地将警察推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消除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心理隔阂,做到警察的执法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实现警民互信和谐而不是在思想上形成对立,无疑是预防“袭警”案件多发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是完善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袭警犯罪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袭警犯罪案件,一般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将警察执法行为等同一般公务行为,没有突出警察职能的特殊性,警察处于查究违法犯罪的第一线,遭受袭击的几率会大大上升。通过完善刑法,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给警察执法活动以特殊保护,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减少袭警案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如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监督权、控告权,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齐俊芳 陈庆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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