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休产前假工资至少发80%
对于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增加了3项内容:
一、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二、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产前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晋职、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计算工龄。休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80%计发。
说下流话也将构成性骚扰
修订草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行为。
修订草案还对女性的隐私权保护做了相关规定,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格,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乞讨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出嫁女入赘男可承包土地
修订草案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决其承包土地;妇女结婚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仍在原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男方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户籍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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