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罢运。(11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贵州省准备出台的这一“禁令”,一经网络传播,旋即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在现代民主社会,“罢运”是客运人员的一种表达权利诉求的自由方式,凭什么加以剥夺?该条例是不是有侵犯客运经营者权利之嫌,姑且不谈,这里我想要说的是:不让罢运,就“不罢运”了吗?
要想解答上述问题,必须要先来看看客运经营者为什么会有罢运之举。毫无疑问,作为交通行业职业者,之所以会采取罢运这种极端的做法,是出于无奈的下下之策。一般而言,只有在利益严重受损、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正当渠道的权利表达得不到有效重视,客运司机们才会选择这种高代价的、与政府相“对立”、向社会发出“要挟”的方式。说到底,罢运不是目的,争取权利才是落脚点。从最近国内各地发生的几起罢运事件来看,情况大抵如此。
明知罢运是下下之策还不得不为之,这说明群体性利益诉求体现出高度的一致和迫切性。或者可以说,权利的流失已经危及到这一群体的生存,罢运或许不是最佳的方式、路径,但罢运又恰恰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既然如此,那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罢运”进行“禁止”,事实上根本就不可能阻止罢运的产生———在强烈的权利诉求面前,“禁令”的威慑作用几乎是形同虚设的。更何况,这种禁令本身就不合理,某种意义上说是“饮鸩止渴”,治标不治本。
法律制度有刚性的一面,但法律制度同时又有绕不过去的两个基础要件:一是维护公共权利,二是尊重民生。离开了这两个基础要件,法律制度就偏离了公平正义,容易引起民众的抵触,或者因为民众不支持而沦为纸面上的法律口号。就事论事,我们不难发现,贵州“不得罢运”的禁令,既有封锁民生权利的意图,又无视了民生尊严。几乎可以断言,这样充满管理霸道的“条款”不会得到被约束群体———客运经营者们的认同,落实起来障碍重重———出台何用?徒费钱财和精力而已。
在我看来,“不得罢运”简直就跟不许犯罪一样幼稚、可笑,出现在法律制度范畴之内,令人遗憾和叹息。谁都知道犯罪是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为什么还有犯罪行为出现?即便是天天高喊不许犯罪一万遍,也还是有不法者铤而走险。如果大而化之的“不许犯罪”有效,也就不需要出台那么多细化的配套法律了。同样的道理,要杜绝罢运现象,就必须要先根治导致罢运的病根,或者辅以制度建设对罢运进行防范和疏导,单纯硬邦邦的一句“不得罢运”,不是掩耳盗铃吗?(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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