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0月末在京召开的全国党校工作会议,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党校工作经验,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党校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而此前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则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法规性文献。
为了深刻认识这次中央修订和颁布这个重要文件的历史背景、实践基础、修订内容和重要意义,《瞭望》新闻周刊日前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
立足历史新起点
“这个条例既是党校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凝结,又是党校工作这几年形成的新鲜经验特别是对党校教育规律研究新成果的反映”,李君如分析说。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党校工作条例是在1995年制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修订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自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党校大胆实践,获得了不少宝贵的办学经验和规律性认识,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到制度和法规层面;二是条例作为党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应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党校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党校工作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针对新的实际,提出符合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的规范化要求。
为此,早在十七大前,中央就决定要修订这个暂行条例。去年底,中央党校根据中央要求,承担了修订工作的任务并在组织上作了安排。校领导曾利用寒假分六个片到地方党校调研,并由全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对暂行条例逐章逐段逐句逐字进行认真的讨论修订。今年7月14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会后,中央党校再作修改,在7 月底报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中央在9月3日正式颁布了党校工作条例”,采访中,李君如向《瞭望》新闻周刊描述了工作条例的修订过程。
“在这次修订工作中,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强调,要十分注意对此前暂行条例中的一些符合新情况的内容保持稳定;同时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做到‘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13年来全国党校工作的新鲜经验,把形成共识的东西吸收进来;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党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各级党校对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李君如说。
党校条例的修订是为因应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变化。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既要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又要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包含的风险以及与此相伴随的“西化”、“分化”等意识形态方面的挑战;在国内,既要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又要应对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以及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挑战;在党内,既要面对干部队伍整体性新老更替后的新情况,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又要应对少数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严重脱离群众、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挑战。
与新形势新任务比,党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如不少单位对抽调干部进党校培训重视不够,重选拔轻培训情况比较严重;党校培训中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培训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干部学习培训需求贴得不紧,内容不新,方法不活,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一些党校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效率不高,优质培训资源不足和资源相对过剩现象并存;一些干部在党校培训中还存在学习不认真及学风不正现象等。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历史任务,这对各地各级党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在暂行条例颁布13年以来,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和党校事业也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一是,培训轮训的学员即干部队伍已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已成为党校学员的特点,这对党校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教学布局和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中心、四个方面”的教学布局已形成,“分类别、分层次”的教学组织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教学内容、课程和教材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以研究式教学为主的多种多样教学方法已广泛运用,教学组织工作日益复杂。
三是,教师队伍在新老更替中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基本上已是“文革”后我党培养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承担的任务繁重,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繁重。
四是,党校系统的硬件建设进展很大,软件建设的滞后包括校风学风、队伍素质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为创收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对党校的形象损害不能低估。
五是,整个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已出现了大发展,特别是浦东、井冈山、延安这三个干部学院的建立和一些高校加入到干部教育行列以来,这一过去从来没有的新情况对党校工作提出了过去从来都没有的新要求。
“这些变化表明党校工作必须适应新情况,按照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开创新局面”,李君如这样说。
重在“三个适应、三个促进”
党校具有着与国民教育学校和党政机关不同的特点,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促进党的中心任务的落实;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干部教育的要求,促进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理论建设的要求,促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对此,李君如分析,“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可以说是党校工作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总结,也可以说是对党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律性认识,集中地回答了要‘办什么样的党校’这个最为基本的问题。”
中央明确提出,各地各级党校应充分发挥培训轮训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党的理论武装的重要阵地作用,充分发挥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生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积极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作用。党校工作条例的修改,也是要促使各地各级党校在这五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从党校工作条例的内容来看,第一章“总则”一共有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制定这个条例的依据,其他五条体现的就是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就是讲了要“办什么样的党校”。
这五条分别回答了中国共产党的党校的性质、校风和学风、党校教育应达到的总体要求、党校应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党校应培养什么样的干部等基本问题。
而从党校工作条例的第二章到第九章,则讲了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员管理,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办好党校,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一系列重大的和具体的举措。这实际上是讲了“怎样办好党校” 的问题。
与1995年制定的暂行条例相比,此次公布的党校工作条例一共作了100多处修改,李君如告诉本刊记者,其中实质性的修改20多处,文字性的修改80多处。
李君如具体分析说,其中比较大的修改有十五处:
一是,在结构上,原来的暂行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现在的党校工作条例增加到十一章六十条。主要增加了现在的第六章《学员管理》和现在的第十章《执行和监督》;将原来的第六章《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改为现在的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这些增写和修改,主要为了体现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
二是,在《总则》《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中,强调了对校风和学风的要求。不仅在《总则》中讲了校风和学风问题,而且在队伍建设中全面论述了教学科研人员的学风问题,还在学校管理工作上提出“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三是,在《总则》中,第二条关于党校的性质定位,与原来的第三条关于办学的要求合为一条,增写了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全面地说明了党校的性质。
四是,将《总则》原第四条关于党校的教育方针的论述改为“党校教育是总体要求”,并根据13年来党校工作积累的新经验和对党校教育规律的新认识,突出党校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十六字办学新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五是,关于党校的领导体制,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一方面按照暂行条例重申党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体制,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改为“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谈及此,李君如解释说,加上“一般”二字是因为现在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有的是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也有的是同级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我们建议对这个问题作灵活处理,中央同意了”。关于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的配备,暂行条例规定“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这样规定符合党校工作的实际,但考虑到党校的常务副校长应该参加同级党委全委会,以了解党委工作全局,现在改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六是,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增写了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要“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等。
七是,关于县级党校的办学问题,由于现在全国各地的县级党校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差别很大,有的办得很好,有的极度困难。各地针对县级党校面临的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有的加强县级党校,有的改为市级党校分校,等等。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八是,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取消了原来对于学制的一些规定,改为“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班次除了原有的进修班、培训班,根据这几年实际情况增写了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班次。同时,自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党校与中宣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合作,连续举办以高校、社科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受到好评。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的意见,增加了“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的内容。
九是,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还增写了要加强对学员轮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学员在校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并将原来以“取得党校学历”、“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改为“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在《教学工作》一章中,在第二十三条增写了“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搞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在第二十五条增写了“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的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到二十九条增加了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条款;第三十条还对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了规定。
十一,在党校的教学任务中,取消了关于“函授教育”的内容。
对此,李君如告诉本刊记者,党校开展函授学历教育,是中央作出的决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文革”造成的一批干部没有经过学历教育的问题。党校函授学历教育已为 300多万干部补上了这一课,功不可没。现在干部队伍已发生整体性新老更替,大批高学历的年轻干部已经走上领导岗位,根据中央的要求,党校的本科、大专函授教育已经停办,不再招生,在读的读完为止。报请中央同意,条例中删去了“函授教育”的内容。在职研究生教育,目前在缩小规模,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这在条例中也不写了。但是要说明一点,中央文件关于党校函授学历教育学历的相关规定仍是有效的。
十二,在《科学研究工作》一章中,根据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新规定和要“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的新要求,突出了“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内容;增写了科研要“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的要求。
十三,在行政后勤工作中,取消了党校可创办校办企业的规定。原办企业已全部清理并脱钩。“中央党建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审议党校工作条例时,对于我们按照中央要求妥善处理好校办企业和函授学历教育问题,给予了充分肯定”,李君如这样说。
十四,由于实行公务员法后,各地党校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体制,有的采取一校两制,一部分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一部分工作人员不列入;有的全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或全部不列入。鉴于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根据财政部的意见对此作了有区别的原则规定。
十五,关于办学经费,暂行条例提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由于财政部门与党校对“全额拨款”概念的理解不相同,这次经同财政部门协商,党校工作条例改为“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的需要”。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党校办学条件十分艰苦,而本地财政又无力资助解决其困难,曾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党校工作。后来在同有关部门协调中,他们认为可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这个问题。”中央领导已经确认了这一方案。李君如详细介绍了这一条的修订背景。
凸显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载体”
根据中央关于学习实践活动要“突出实践特色,重在解决问题”的要求,中央党校校委决定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把贯彻落实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和党校工作条例作为实践载体,进一步办好党校。
李君如认为,各级党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有自己的特点,解决好在今天新的历史起点上应该“办什么样的党校、怎样办好党校”这个基本问题,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党校工作条例作为办好党校的法规性文献,是规范党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武器。因此,中央党校决定以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和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为实践载体,来组织好、开展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
李君如认为,党校成为“实践载体”,具有双重含义:
一重含义,指的是党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位任务,是以学员为本、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基础、行政后勤为保障,办好党校;特别是要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干部时,把科学发展观放在突出位置,使得广大学员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这就要以贯彻党校工作条例为实践载体,明确办学要求,提高办学质量。
另一重含义,指的是党校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时候,作为教育者不仅自己要先受教育,而且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标尺查找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自己党性修养上的不足,通过提高自己、改进工作为学员服务、为办学服务。这就要求以贯彻党校工作条例为实践载体,提高办学者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办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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