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方面对这一新规定评价很高,更有专家和学者认为这一“重拳”将有效遏止行业腐败。但在笔者看来,这一判断很可能有些过于乐观了———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就是:对官员来说,受贿早就是一种重罪,甚至规定了无须更多证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结果如何呢?腐败依然严重。所以尽管这一新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却并不足以遏止腐败,更不要说杜绝了。
以为在法律中加入了相关条文,就可以自动解决问题的人,其实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徒法不自行,法律要靠人来执行,而且落实法律是有成本的,如果成本过高,就会导致法律的失灵甚至失效。比如,相对于官员受贿来说,要确定一个医生犯了受贿罪,无疑将更加困难。因为这需要更加艰深的专业知识,还有许多模糊地带,检察官如果不是医学专业出身,要提出难以辩驳的指控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定对遏制一些典型的、数额巨大的腐败案件也许还有一定作用,但对于遏制大量日常的、在模糊地带进行的腐败,就不见得会有什么作用了。
此外,过于强调靠对教师、医生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来消除腐败,还可能会带来这样一个副作用,即损害这两个群体的职业尊严。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里,这两个群体头上都有道德光环,医生被称为“白衣天使”,教师被称为“灵魂工程师”,现在他们虽然已经被脱魅化,但社会公众对他们还是有一定的道德期待的,如此才可以放心地把下一代的未来和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放心地交给他们。但如果社会对他们满腹狐疑,时时以有罪推定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则他们如何会感到有尊严呢?倘若他们索性破罐破摔,先捞了钱再说,那岂不是更糟?
放眼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把市场因素引入到教育、医疗领域的也不少,但医生教师的形象糟糕到如此地步,腐败堕落到如此地步的也不多,差别究竟在哪里呢?在我看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这些国家,医生、教师等都有自己的行业公会来自我管理。一个医生、教师一旦做了损害职业声誉的事,无论是不是触犯了法律,都会先受到医生公会、教师公会的处罚,甚至被开除,而如果不是公会会员,再想找到这样薪水高又受人尊重的工作,就很困难了。当然,公会的另一项功能就是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过上一种与自己的职业贡献相称的、体面的和有尊严的生活。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对教师、医生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持一种相对漠视的态度,并且不允许他们以行业公会的形式来自治和维权,而当出了问题之后,又迷信惩罚的作用,企图简单地靠加大惩罚力度的方式来解决。如此下去,很可能不仅原来的问题解决不了,连这两个职业本身也成了“鸡肋”,导致人才流失,最后蒙受损失的,可能还是全体国民。(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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