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后退款不影响定罪
姜人杰父子被起诉到法院后,南京市中级法院、苏州市沧浪区法院都曾于2006年开过庭。
南京市检察院对姜人杰的指控共涉及五名行贿人,其中最主要的行贿人是苏州鼎立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起诉书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旺墓村湖畔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娄葑东区机场路南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顾文彬占有150亩土地使用权90%的股份,出售使用权后从中获利近1.7亿元。2003年11月19日,姜人杰收受顾文彬8250万元。这个指控正是姜人杰案件的“核心部分”。
经过四次开庭后,合议庭认为,陈峰受贿、挪用公款案发后,因陈峰曾将公款挪用给姜荑和顾文彬,姜人杰担心牵连到自己,为掩饰犯罪,而将受贿款退出,事后退款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也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至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双规”期间),就全部交代问题,这是姜人杰在有关部门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受贿行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为行贿人谋利时,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5、副市长成了土地运作高手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亿多元,在这些受贿款项中,只有2万元与土地没有直接关联,其余受贿款全是土地“生出来”的。据知情人介绍,2001年6月,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这150亩土地因为多年未开发,被苏州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四部门“会审”确定为取消项目,报姜人杰审批。
这150亩土地,1994年4月苏州鼎力物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鼎力公司原是苏州市水利局下属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的子公司,当时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800万元,鼎力公司只支付了900万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经姜人杰介绍,2001年11月,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以转让鼎力公司的形式,将这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顾文彬的正基房地产公司,转让价1200万元。“当时,顾文彬认为,苏州工业园区要有偿收回150亩土地,至少也应该是1800万元,这样他就净赚600万元。”
知情者说,“但苏州工业园区将这块地规划为绿化用地,以原实际出让价900万元收回,这样顾文彬反而要赔300万元。所以,他必须另想办法。”
顾文彬找姜人杰商量对策,姜人杰给顾文彬谋划了一套“置换”方案———
姜人杰让顾文彬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曙东的名义,给苏州市委书记写信,同时邮寄姜人杰一份。信的主要内容是,这150亩土地是香港奔德公司投资开发的,但项目又被苏州市政府取消了,政府规划的改动让投资者感到投资没有安全感。
市委书记收到该信后,派市委一位副秘书长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副秘书长在征求分管副市长姜人杰意见时,姜人杰提出了两条意见: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二是作置换处理。据此,副秘书长在写给市委领导的报告中,提出了两条选择性建议。市领
导将报告批转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人杰签署了“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
让姜人杰意想不到的是,苏州工业园区“坚决不同意置换”。更让姜人杰吃惊的是,苏州工业园区还通过调查,指出香港奔德公司与顾文彬的合作开发是虚假的。
事情弄到这地步,姜人杰只好再次批示:“虽然港方有欺诈之嫌,但考虑到港方背景,为避免争端,宜采用等面积、同性质的地块与150亩的土地进行置换。”起诉书指控说,姜人杰以落实市委领导批示为由,让工业园区领导协调,将150亩土地作了置换。
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两个月后,顾文彬通过转让鼎立公司90%股份的方式,将置换后的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扣除一定的税费,公诉人认为,顾文彬赚了近1.7亿元。
6、开公司企图掩盖受贿行为
顾文彬在供述中说:“通过姜人杰批示以及向工业园区领导打招呼,成功置换了土地。我对姜人杰说,这个项目你帮了不少忙,我会表示感谢的。”“我们商量时,姜人杰提出,这笔钱直接拿起来不好,放在苏州也不好,最好以你的名义在上海开个公司,把钱划到上海的公司,由姜荑来控制这个公司。后来以我和我亲戚的名义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和公司),我把8250万元划到这个公司账户上。这个事情的全过程都是姜荑一手操办的。”
检察机关认定姜人杰收受8250万元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9日,也就是这笔钱被划入上海仁和公司后,即完成了“受贿既遂”。
2004年2月,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案发,姜人杰因顾文彬也从陈峰处借过资金,担心会牵涉到自己,遂让姜荑将上海仁和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印章等交给顾文彬。姜人杰后来供述说:“我是通过归还公司的方式,将钱退给了顾文彬。”
“2006年,南京中院开了四次庭,对这笔8250万元受贿,意见难以统一。”一位法官介绍说。
2007年7月,“两高”联合出台了“十条意见”,从而解了姜人杰受贿8250万元的司法认定难题。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7、检举揭发能否免死
“姜人杰的检举揭发,从‘双规’的时候就开始了。”江苏省纪检系统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姜人杰在‘双规’时供述,苏州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通过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许树东送给姜人杰400万元。省纪委获取这个线索后,对许树东进行了查处。”
“一审宣判前,姜人杰没有想到会是死刑,所以,并没有大量检举揭发他人,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姜人杰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一审宣判死刑后,姜人杰才开始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要立功,免除一死。”
一位知情者说,鉴于姜人杰受贿数额巨大,同时他又检举揭发了一些官员的腐败问题,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大,“但免死的可能性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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