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将对破解“执行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以立案先后为准避免重复立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一些申请执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真实情况,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现象也会增多。
新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无执行条件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但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司法解释对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新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可提起专门诉讼
执行中,经常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新司法解释专门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
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
报告财产令是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如果限制出境的人员范围过宽,则会不适当地侵害与债务履行不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过窄,则又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所以,新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本刊记者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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