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近日通过专家论证,意味着我国医学界诊断“网瘾”将实行标准化,“网瘾”也首次被该标准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症状界定有七项标准,其中一项量化的指标是平均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11月23日《人民日报》)
据说,我国目前有2亿多网民,网民数量跃居世界第一。没有数据表明在这2亿多的网民中有多少人“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此量化的指标进行衡量,“网络成瘾”堪称“精神病”的人一定不在少数。撇开那些纯粹地在网上“游戏人生”者不论,就说众多从事新闻宣传、证券交易、网上营销、网站管理、网上写作等等工作的人吧,恐怕绝大多数都是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的,由此看来,他们岂不都要被划为精神病人之列?
不能说有关专家的初衷不是好的,不外乎通过制定此标准,以引起全社会对“网络成瘾”问题的重视,进而把“网络成瘾”者拉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根本目的是为了网民的身心健康。但有关专家想过没有?有网瘾的人称为精神病?那么有烟瘾、酒瘾、麻将瘾的人该怎样界定?是不是都应该称为精神病?且不说还有很多当官的有官瘾,许多大款有烧钱瘾,95%的贪官有找情人瘾或包二奶瘾等等。如果他们都是精神病,那么我们岂不成了精神病大国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杀人放火应减轻或免于刑责。那么,如果《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付诸实施的话,势必给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犯罪预留下空子,势必让法官在判决时举棋不定。举个例子,某行为人本来什么病也没有,只是“网络成瘾”导致其杀人放火,皆时,法官是判他故意杀人放火呢?还是参照《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对他网开一面?显然,无论是判他故意杀人放火也好,还是对其网开一面也罢,均要遭到公众质疑。因为道理很简单,判他故意杀人放火吧,他有《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尚方宝剑”在手,没那么轻而易举;对其网开一面吧,从严格意义上说,他根本称不上精神病。这叫法官如何是好?
笔者平时喜欢写点时评,写时评免不了每天要浏览大量的新闻。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网上。现在的问题是,我被莫名其妙地列为精神病人之列倒没有什么,只是我不无忧虑的是,假如有一天,一想到自己居然与精神病为伍,不禁悲从中来,继而大喊大叫:“我是精神病,我怕谁!”会不会有人信以为真,继而高喊:“来人,将这小子送到精神病院去!”(王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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