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组数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07年,我国行政案件首次突破10万件,行政案件胜诉率为三成左右。有学者表示,三成的胜诉率,一方面表明了近年来行政机关所力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取得了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发挥了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尚存在一定的难处。因而建议,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畅通“民告官”渠道。
历史学家们总是倾向于从某一时期的官民关系来透视一个社会的健康程度和文明水平。当一介草民与握有强大权力的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时,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正渐行渐近。所以,《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民告官”话题始终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民告官”案件审理的数量和质量自然折射了理性问政进程的快与慢。从数据上看,全国每年的民事案件达到数百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区区10万件,行政诉讼门槛之高不言而喻。虽然行政案件胜诉率达三成左右,相对于国外一般的“两成”胜诉率已是一个较高的数据,但仍有多少行政纠纷被阻挡于诉讼程序之外,这是一个问题。
立案难,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难点之最,因为不能立案即意味着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原告只能在若干行政机关之间来回奔走。能否进一步扩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限制?业内几乎趋于一致的观点是:行政诉讼法必须突破原有受案范围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确实体现了相关部门有意畅通“民告官”渠道的立意。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救济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涉及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以劳动权与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为例,这两项本就属于公民合法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恰恰被排除于救济门外。
执行难,在官民关系中更为突出。“民告官”,民众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纸判决,而是真正能捍卫其权利、维护其利益的强有力措施。但有时即便民众赢了官司,仍然无法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原因就在于法院强制执行手段的缺失,从而使得执行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觉性。媒体曾报道过全国首例农民状告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法院终审判决县政府履行职责,县政府却作出维持现状的处理决定,无奈之下那位农民只好再次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而“民告官”之所以难,根本还在于法院现行所处的地位———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如何保证法官尽量不受行政干预?异地审理、提高行政诉讼的受案审级或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都是可选择项。事实上,追求司法独立的尝试悄然开始。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司法机关虽然立志推行司法改革,但是法院本身作为被改革的一部分,总有其鞭长莫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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