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见11月12日本报三版及中国法院网,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介绍了起草中的一些想法。
问:请问这次为何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答:驰名商标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对此都很关注,也是一个热点。我们全文公布就是想尽量多听取各方意见,做到集思广益,这是第一个考虑。
第二个考虑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贯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制定以及案件的审理,我们都希望透明度高一些。比如我们建立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将案件裁判文书全部公开,之前有司法解释稿也曾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也是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一个举措。
问:请您介绍一下《征求意见稿》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答: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起草工作主要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对于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解释。
第二,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发布)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分别对于在审理计算机域名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各级法院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等民事案件中对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探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保护了一批驰名商标,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我们在起草中注意认真总结和反映了这些审判经验。
第三,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依法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现象,如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因此,《征求意见稿》特别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如需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及举证责任、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管辖法院等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
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商标驰名是认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而且,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为审理案件所必须,严格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鉴于此,为遵循按需认定原则以及规范和统一司法认定范围,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且在第三条中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鉴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而且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认定驰名商标。
问:对于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列出两种不同意见?
答: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重,而在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又不可能非常具体,在具体把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为尽量统一司法尺度和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但是,对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集中管辖法院,仍有不同意见,故《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列举了两种不同意见。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