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重庆的哥之后尘,海南三亚等地也于11月10日发生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的哥们的不满集中在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黑车太多等方面,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并要求成立出租车司机自己的协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本月上旬,重庆市妥善处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的做法,虽然在最后环节也引发了舆论的一些批评,但毕竟开启了以对话促和解的先例,不能不说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一次提升。这次三亚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发生后,三亚市政府也给予了足够重视,很快就和参与罢运的出租车司机代表进行座谈;代市长王勇还代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广大出租车司机致歉,表示将迅速整顿该市交通行业,为合法经营者们创造一个和谐的经营环境。同时,政府方面还提出了四条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即“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为司机建立有效快捷的诉求渠道。”
三亚市政府承诺支持工人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一个积极的信息。尽管严格说来,自由结社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际上,这项权利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只能算是一项纸面上的宣示,囿于各种各样体制上、机制上、法制上、观念上的有形或无形的限制与掣肘,难以真正兑现。
“出租车司机自己的协会”,按我的理解(也是合乎逻辑的解释),其实就是出租车司机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此观照,三亚市代市长“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的承诺,应该说是于法有据的。允许成立出租车司机工会,也确实可以“为司机建立有效快捷的诉求渠道”,实际上也是政府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一个有效沟通渠道,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各种问题化解在肇始之初,避免矛盾积累到罢工的程度,从而引发社会危机,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稳定大局。
但是,中国的工会法虽然赋予了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却又有诸多限制。按照该法的规定,中国工人是无法组织和参加非“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这一“官办工会”系统之外的任何工会团体的。这样做实际上与法律原则是相悖的。
也正因为如此,尽管我并不怀疑三亚市领导“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的诚意,却很怀疑这事是否真正兑得了现。如果三亚的出租车司机在市政府的“支持”下真的成立了一个协会,却在组织架构上仍然属于“三亚市总工会”领导下的“下级工会”,那么,这个“社团”不要也罢。
当然,也可以不把问题想得那么悲观。我们知道,中国除了有一部工会法外,还有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假如三亚市领导真的支持出租车司机们成立自己的协会,那么就不要拿“法律效力”更高的工会法去规范他们,而是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自由组织自己的行会,并使其能够真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果如此,三亚市政府功德无量!(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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