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6年,湖南株洲市出台《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中规定:县(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社会发展经济状况,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焦点
县级政府能否自定补偿标准?
2006年12月,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政府对省道313沿线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地拆迁。按照醴陵市政府2005年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决定》,对被征收土地上农民房屋的补偿,砖混结构、自拆自建的,按最高等级补偿,也只能给290元/平方米。
“290块钱一平方米,现在到哪能买到房,就是自己造也不止这些呀。”对于这一标准,涉及到的140多户农民觉得太低,并认为应该根据上一级政府株洲市的标准统一补偿。2006年8月印发的《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最高等级的补偿是540—550元/平方米。
可让农民感到失望的是,查询《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社会发展经济状况,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因此有人认为,醴陵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有根据,算“合法”。
那醴陵市政府有无权力制定补偿标准?株洲市政府的授权是不是越权?2007年10月以来,受相关农民委托,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殷进文、言勇智以代理人身份,不断提请对以上两份“红头文件”审查。
2008年4月,株洲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株洲市的文件已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醴陵市政府按照株洲市的文件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社会发展经济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合法有效。
调查
省政府认定为越权授权
2008年10月,湖南省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并重新报批的决定》,责令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纠正《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越权授权规定。
记者在该决定中看到这样的表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湖南省政府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房屋属“地上附着物”,株洲市这一“红头文件”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土地涉及的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超越了市州政府法定职权,属于越权授权。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湖南省政府作出了责令纠正的决定。目前湖南省政府尚未收到株洲市的正式反馈。
同时记者了解到,地级市政府授权县级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不止株洲一个。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做出这一决定,无疑有利于防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随意性。
评点
红头文件违法是“污染水源”
宋功德(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由于公共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易变性,我们将大量的执行性、试验性和裁量性事项交给行政机关处理。对此,行政机关既可以一事一议,也可以针对一类事项创制规范性文件。相对而言,通过依法创制规范性文件来实施公共管理,有助于实现行政权行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公共管理的可预期性,节减逐案处理的交易费用,避免一事一议因人情、情绪等不相关因素而违背平等对待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不过,规范性文件一旦违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那就会适得其反。较具体的行政决定而言,规范性文件的违法性更加隐蔽,因为它以制度形态出现;其危害性更大,因为它“污染了水源”;其消极影响更大,因为它破坏了法制统一性、损害了制度公信力。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应当受制于“法未授权即不可为”原则,不能越权“授权”、越位管理。湖南省政府依据《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纠正越权授权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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