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医院、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养犬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交工具
□未及时报告疫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登记证》应年检。未注销不得再次养犬
□禁止遗弃所养犬只,遗弃犬只将最高罚10000元
今年8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综合常委会委员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议稿。其中,新增了对养犬人义务的规定,遗弃犬只的最高罚10000元。针对修改稿,昨日,成都市人大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文稿。
不及时报告疫情没收加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成都市犬只上升到90万只左右,较2003年增长率达1250%。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养犬必须免疫。免疫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养犬人还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免疫。对于未及时报告疫情的,则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每户限养一只禁养烈性犬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对于养犬人应该尽的义务,条例(草案)也作了相关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出行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犬只登记证》应当进行年检。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由于遗弃犬只是造成伤人、传播疫病、影响环境的主要根源,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禁止遗弃所养犬只,遗弃犬只将最高罚10000元。
现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文稿。如果您对上述规定有什么意见、建议,请于2008年12月1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10号。电子邮箱:srdfgw@163.com。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 陶玲 实习生 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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