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一中院对原北碚区建委主任王达炳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达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王达炳受贿所得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达炳,1952年出生,历任北碚区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党委书记兼局长、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2001年下半年,王达炳利用担任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缙云山园艺场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提供了帮助。为此,王达炳先后3次收受缙云山园艺场场长以及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2001年底至2003年,王达炳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原合川市聚宝实业有限公司(化名)开发的住宅项目办理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等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4月,王达炳收受原聚宝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的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60070元。
另查明,去年8月,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王达炳受贿15万元和3万元的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市纪委进行审查,王达炳主动向市纪委交代其收受18万元现金以及房屋一套的事实。案发后,王达炳退出赃款5000元。
“初当官时立志做好官。”在庭审时,王达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他还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他称,自己是穷人家的孩子,走上领导岗位后,他在生活上一直很节俭,曾严格要求自己做个好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达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0070元的住宅一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达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认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坦白认罪好,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钟臻 实习生 黄婕)(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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