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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收"赞助费"事件:警察难逃质押公权之嫌

2008年11月10日 14:52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8日上午,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把辖区内的70多位煤老板拉到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仑镇的神东宾馆参加座谈会,当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11月9日《三秦都市报》)

  警方经费紧缺,民企煤老板慷慨解囊,看起来似乎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其权力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职责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公权力机关,如果也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很容易使人对其行政行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因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严禁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接受个人捐赠,以确保公权力的纯洁性。

  具体到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当预算经费不够,且影响到了正常工作运转情况下,经费不足问题只能向同级政府反映,并由同级政府增拨经费为公安机关解决困难,而不能由公安机关靠接受企业、个人捐赠的方式,解决相关经费问题。

  不能揣测大柳塔公安分局在接受大额赞助后,一定会投桃报李,为交了“赞助费”的老板及所在企业谋取利益,但这种可能性并非绝对不存在。正如某集团公司一高管所道破的天机——“名义上是支持了公安局,实际是对我们个人利益加强防范。”毕竟,“保障煤老板人身、利益不受侵犯就要靠公安队伍。”退一步讲,就算大柳塔警方日后不会“关照”相关老板和他们的企业,其接受老板大额“赞助”的做法,本身就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此一来,就算警方能够廉洁自律,又如何洗去“集体受贿”之嫌疑?又如何回答是不是质押公权的质疑呢?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矿主违规作业,导致了重大、特大矿难事故的频频发生。而许多矿主在事发前,之所以敢胆大妄为,都是缘于他们平时拉拢了一些地方保护伞,为其保驾护航。当然,大柳塔警方向煤老板伸手或许真是因为迫不得已,但公权部门再穷也不该请求私人的“恩赐”。因为公共权力一旦打上私人的印迹,势必会对社会公平公正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危害。

  作者:王小莉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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