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可依警方介入左右为难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涉考事件,相关的惩治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何呢?
2007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西安一作弊团伙成员进入考场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多名高手在场外做好试题后,再将答案通过隐形耳机传给考生。后该团伙被无线电管理部门查获,但当团伙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警方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8名作弊者全部被释放。
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曾向记者介绍,面对无线电、针孔摄像机、隐形耳机等高科技作弊手段,对于警方来讲,目前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警方也就无法对作弊者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实践中对于作弊的处罚,多是由相关考试管理部门或学校,通过取消考试资格等行政性手段来解决。
很多教育法专家认为,警方处理这类问题“左右为难”的现象可以理解。专家指出,很多人都认为,西安的无线电作弊行为,是一起涉嫌构成“盗窃和泄漏国家机密罪”的案件,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考试中包括泄题、舞弊等现象进行严格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仅仅依靠套用刑法中泄漏国家机密等罪名的办法,显然已经无法解决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例如,根据刑法规定,犯有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什么样的考试卷算是国家机密,一旦出现泄题事件,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情节,哪些又属于特别严重,出问题的监管单位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刑法和其他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
面对形式多样、参与人员广泛的涉考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曾明确指出,我国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但考试法律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
有鉴于此,专家呼吁,对考试运行的监管体制、行为的界定、出现问题后是否启动重考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亟需一部国家的考试法来破解,这不仅是维护国家考试制度及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是维护国家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需要。
记者手记
事实上,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准备工作早在2002年就已开始,并已进行了数年之久。2008年10月9日,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对外表示,考试法草案近期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草案将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集团作弊行为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种种迹象表明,考试法的制定正在提速。
记者了解到,上报的考试法草案共有200多法条,基本框架包括了考试方法和成绩认定、考试大纲、命题组织、命题人员的资格、命题方式、考试方式等诸多方面,并明确了试题管理、成绩评定与考试信息管理、考试安全保密与监督及法律责任等。
曾参与考试法草案研讨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考试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对于考试泄题、作弊的处理及法律责任,草案中有针对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的人员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专项规定,将对目前考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形成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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