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交了"赞助费"绝不会善罢甘休,他们很可能会要求特别的治安服务,一旦发生矿难,还会要求公安机关帮自己隐瞒,甚至动用公权力对付矿工家属。
11月9日《三秦都市报》报道,在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的倡导下,11月8日上午,在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仑镇的神东宾馆,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来参加座谈会的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
或许是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多少还有点耻辱感,所以他们才在内蒙古自治区开这个会,而且会场没有悬挂任何标语,参加会议的公安干警也不允许穿警服。不过,这些都掩饰不了大柳塔公安分局的“三宗罪”。
在法治社会,“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向公民收取的所有税收,都必须经过人大的同意,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只有这样,政府收税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大柳塔公安分局私自向煤老板收取赞助费,显然是在滥用权力,这是“第一宗罪”。
大柳塔分局魏局长说,“刑事案件的频发,使公安机关并不宽裕的经费更加紧张。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倡导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这个说法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却经不起推敲。这是因为,首先,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的原则不能乱用——公民向政府纳税,已经向政府购买了公共服务,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本来就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其次,“刑事案件的频发,使公安机关并不宽裕的经费更加紧张”即便属实,公安机关也应当争取政府拨款,而不能擅自向煤老板收费,这事实上是让他们“重复纳税”。这是“第二宗罪”。
大柳塔公安分局的“第三宗罪”是,向煤老板额外收取“赞助费”,破坏了执法公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煤老板交了“赞助费”绝不会善罢甘休,他们很可能会要求特别的治安服务,一旦发生矿难,还会要求公安机关帮自己隐瞒,甚至动用公权力对付矿工家属。
由此可见,这笔“赞助费”将公安机关与煤老板捆绑在一台利益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面对大柳塔公安分局犯下的“三宗罪”,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视而不见,那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渎职与犯罪。(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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