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是“必须”,对农村只是“给予必要支持”。建议———
国家给农村抗震设防特殊补助
【背景资料】20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发生的18次7.5级以上大震中,除了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外,其余17次均发生在农村地区。9亿农民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居住在地震烈度VI度以上区域;地震造成的死亡人员中近60%为农村人口。地震中,民房倒塌毁损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
【草案规定】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给予必要支持。
【审议意见】杨邦杰委员说,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给予必要支持的规定,要有具体的实施内容。现在草案讲的都是城市的内容,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公共设施只是“给予必要的支持”,这样城市和农村对比太强烈。另外,草案对于城市规定的都是“必须”,对于农村只是“给予必要支持”,建议农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应与城市同等重视。
周声涛委员认为,防震减灾要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立法要管用。虽然民族地区和西北地区这几年发展变化很大,但是农民的房子基本上还是土坯房子,这种房子六级地震都抗不了。草案上的规定,没有刚性约束力,作用不大。建议国家把农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这些地区的农民把住房解决好。
鉴于西部地区地震活动较为活跃,防震减灾任务艰巨繁重,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仅依靠当地市、县政府的财力难以满足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邹萍委员建议增加国家对西部欠发达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给予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所需的防震减灾经费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给予特殊补助”。
全国人大代表王恒勤则认为,草案只讲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给予必要的支持,而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光靠国家是不够的,应该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建议加上“各级政府”。
过去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国家在地震监测及地震事业投入等方面,特别是对落后偏远地区考虑得少。金硕仁委员建议增加国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加大投入方面的内容。
“高于”多少算“高于”,公共场所的设防标准应该量化。建议———
提高学校医院等抗震设防标准
【背景资料】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一旦受到地震破坏,将会产生严重的人员伤亡。5·12汶川地震,就因一些学校和医院的抗震设防能力差,在地震中倒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审议意见】袁驷委员认为,这个规定本意是好的,但是表述不够明确,也不易实施。他说,“按照高于……”,高于多少就算高于?是多加几根钢筋,还是提高混凝土标号。怎么算“高于”,应该体现在抗震设防的要求上,而不是留给工程建设单位去把握。建议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建设工程提出更高的抗震设防要求标准,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邹萍委员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新建工程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将学校的设防标准高于同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防标准,加大“三网一员”(即地震宏观监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体系建设和经费保障力度,以解决市县长期存在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程静说,一些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能力是比较低的,国家给予这些学校、医院一些财力上的支持是必要的。为此,建议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改成“必须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改成“必须按照高于当地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增加“国家财政对于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学校、医院给予必要的支持”的规定。
捐赠款物如何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建议———
明确捐赠款物不得挪作他用
【背景资料】据6月24日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已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3.13亿元,国内外捐赠款物合计已达524.78亿元。
【草案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情况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审议意见】李祖沛委员说,地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但是目前灾害捐助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赠款用途的分工问题等,建议草案对地震后救灾物资如何加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江亦曼建议将“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修改为“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依照相关法律独立自主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隋明太委员说,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救灾资金、物资以及倒塌的房屋的修建和分配等等,都要由基层组织落实和经手,因此加强地震灾区的基层组织,包括对村干部的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在“地震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后边增加“城乡村居委会”的内容,以保障对基层组织包括村干部监督的落实。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雪克来提·扎克尔说,由于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有些地方救灾物资大量积压,有的资金没有用到刀刃上,造成了浪费。为此建议加上“造成物资、资金严重浪费的,也要追求责任,要加以惩处”的内容。 (申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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