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63万余元贿赂,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李啸日前在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出庭受审。
现年50岁的李啸自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间曾先后担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台州市经济开发委员会副主任、台州市
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6月10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台州市公安局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期间,台州市某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应某因公司固废指标审批等项目多次找时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李啸帮忙,后该进口固废许可证得以顺利审批。为感谢李啸对其公司固废指标审批上的帮助及今后继续得到他的关照,2002年年初的一天,应某来到李啸位于椒江开元小区的楼下,送给李啸人民币3万元,李啸予以收受。
2007年3、4月份,浙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龚某为和路桥某金属公司合作竞标路桥区环保分局的“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垃圾焚烧项目”,找到时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李啸帮忙,李啸答应帮忙并与时任路桥区环保分局的局长蔡某联系要求关照该公司。2008年春节前,龚某为感谢李啸的帮忙及为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在李啸位于椒江海湾浪琴小区的家中送给李啸人民币10万元,李啸予以收受。
经公诉机关查证,在1998年至2008年4月期间,李啸利用其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的进口废物指标审批、竞标项目、技改项目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上给予了关照,并先后20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14笔,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啸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诚恳地忏悔:“我立场没有站稳,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对不起培养我的领导,对不起我的家人。我没有好好的学习,犯下了这么严重的罪行,我认罪,对党和政府表示歉意。”
据悉,法庭将择日公开宣判。(黄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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