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直到10月30日记者将此事通报该县有关部门,这位贪官的工资才被叫停。(11月2日《新安晚报》)
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韩国文的解释煞是有趣:“曹晓明出事以后正值县领导换届,此事被人淡忘。”忘了贪官被判刑,却偏偏没有忘记给他发工资———韩主任此解未免有辱社会公众的智商。再退一步说,如果韩主任所言确实是实情,那就更糟了:贪官“出事”如此迅速地被“淡忘”,换届后的领导又从哪里汲取教训,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呢?
其实,韩主任和潜山县的领导也不必为此难为情,因为贪官在狱中一边服刑一边领工资的事情并非孤例:比如湖北秭归县原邮电局长李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从被羁押起至判刑之后25个月内,仍在单位领得工资2.6万余元;重庆渝北某中学原校长傅兵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也仍由其家属替其领工资……而诸如此类的事情被曝光后,有关官员总是能够轻松找到“客观原因”。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尽管出现疏漏的原因千奇百怪,但结果却总是对服刑贪官有利,贪官的运气真是好得惊人。
笔者无意对此事的具体原因作更多的揣测,而只想指出一点,即这种现象无疑意味着贪官犯罪的合法化———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变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公费疗养”。贪官服刑继续领工资,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因此获得了“奖励”———他在保留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又给了他一份待遇,即承担了他的全部食宿费用。这也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解释了官员腐败的现象为什么如此难以治理———如果在贪污受贿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那为什么要做一个廉洁的官员呢?
要根治这种现象,治标的办法是严格的问责制,比如韩主任要不要澄清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要不要引咎辞职?而治本的办法则应该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权力的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地行使这些权利———也许对官员来说,贪官落马会让他们油然而生一种物伤其类的伤感,但公众却决不会有这种廉价的感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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