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金制度与召回制度"冲突"
2008年11月03日 10:5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的十倍赔偿金制度实际上与召回制度相冲突。”10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提出。
记者看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梁慧星分析说,该规定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只要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需要造成损害,除赔偿价款损失以外,还需要支付十倍赔偿金。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会与草案规定的召回制度发生冲突。
根据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凡是发现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要主动召回,没有主动召回的,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召回就是无条件的退货退款。”梁慧星进一步说,在有“十倍赔偿金”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有经营者召回,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消费者就不会配合退货退款,而会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这实际上就把召回制度架空了。
“这当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也对法律的执行不利。”梁慧星说,症结在于“十倍赔偿金”规定的构成要件少了一项,即“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只需退货退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除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宋识径)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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